
所有类型税种的定期报税报告由以下组成。
- PPh 第 21/26 条
预扣 PPh 第 21 条有关收入的规定以任何名义进行工作、服务或活动以及国内收到或应计的任何形式纳税人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 支付薪水、工资、酬金、福利和其他款项的雇主作为与雇员或非雇员所做工作有关的报酬;
- 支付薪金、工资、酬金、津贴和其他与工作、服务或活动有关的款项的政府财务人员;
- 退休金或以任何名义支付退休金和其他款项的其他机构;
- 支付酬金或其他款项的机构作为与服务有关的补偿,包括执行免费工作的专家的服务; 和
- 活动组织者支付与有组织的活动相关的款项
适用于没有的纳税人的税率纳税人识别号 (NPWP) 为 20%(百分之二十)高于那些可以出示纳税人识别号的人。有关对与工作、服务或活动有关的收入实施预扣税的指示的规定受财政部条例监管或基于财政部条例。
对于政府机构、国内税务主体、活动组织者、常设机构或外国的其他代表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支付、可供支付或应支付的收入 公司向除印度尼西亚常设机构以外的外国纳税人支付 PPh 第 26 条,由有义务支付的一方扣除总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 股利;
- 利息包括与债务偿还担保有关的溢价、折价和补偿;
- 与财产使用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其他收入;
- 与服务、工作和活动有关的奖励;
- 奖品和奖励;
- 养老金和其他定期付款;
- 溢价掉期和其他对冲交易; 和/或
- 债务减免带来的利润。
- PPh 第 22 条
财政部长可以决定:
- 政府司库收取 PPh 第 22 条与货物交付付款有关;
- 某些机构向在进口部门开展活动或在其他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收取 PPh 第 22 条; 和
- 某些企业纳税人必须向购买者出售的极奢侈商品收取 PPh 第 22 条。
PPh 第 22 条收集者是:
- 外汇银行和海关总署 (DJBC) 针对 PPh 第 22 条关于货物进口的问题;
- 政府财务主管和预算用户管理局 (KPA) 作为中央政府、地区政府、政府机构或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收税员,涉及商品采购付款;
- 关于通过货币供应机制 (UP) 进行的商品采购付款的支出司库;
- 预算用户管理局 (KPA) 或预算用户管理局 (KPA) 授权发布支付令的官员,涉及使用直接支付机制 (LS) 向第三方购买商品的付款;
- 国有企业(BUMN),即资本全部或大部分归国家所有的商业实体,通过直接参与源自分离的国有资产,其中包括:
- PT Pertamina (Persero), PT 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 (Persero), PT Perusahaan Gas Negara (Persero) Tbk., PT Telekomunikasi Indonesia (Persero) Tbk., PT Garuda Indonesia (Persero) Tbk., PT Pembangunan Perumahan (Persero) Tbk., PT Wijaya Karya (Persero) Tbk., PT Adhi Karya (Persero) Tbk., PT Hutama Karya (Persero), PT Krakatau Steel (Persero);
- 国有企业银行,关于为其业务活动购买商品和/或材料的付款。
- 从事林业、种植园、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门的工业和出口商,从收集者那里购买材料以满足他们的工业需要或出口。
- 向持有采矿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煤矿开采商品、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行业或者经营单位。
- PPh 第 23/26 条
对于居民纳税人或常设机构以第 23 条预扣税的名义和以任何形式支付或支付的下列收入,PPh 第 23 条由有义务支付的一方扣除 :
-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15%(百分之十五); 以及PPh第21条扣除的以外的奖品、奖金等
- 总金额的 2%(百分之二):
- 与资产使用有关的租金和其他收入,但受 PPh 第 4 条第 (2) 款约束的与资产使用有关的租金和其他收入除外; 和
- 与技术服务、管理服务、施工服务、咨询服务以及PPh第21条规定扣除的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有关的利益。
预扣 PPh 第 23 条不适用于:
- 支付或欠银行的收入;
- 与期权租赁有关的已付或应付租金;
- 非 PPh 对象的股息和个人收到的股息(最终 PPh 对象);
- 非 PPh 对象的利润部分;
- 合作社支付给社员的剩余合作经营成果; 和
- 支付或应付给金融服务的商业实体的收入,这些金融服务充当财政部长监管的贷款和/或融资的分销商。
- PPh 第 25 条
为减轻年末应缴税款负担,如果您不是使用基于 2018 年 PP 23 的最终 PPh 税率的纳税人或不包括某些个体企业家,您需要每月进行 PPh 第 25 条分期付款。
PPh第25条分期付款的一般金额:
- 净收入乘以税率,然后除以十二或纳税年度部分的月数
- 对于个人纳税人,净收入先扣除非应税收入,然后再乘以税率。
净收入为:
- 记账的个人纳税人,可以计算每月净收入的,按记账计算财政净收入;
- 个人纳税人仅按净收入计算规范记账或记账但从账簿无法计算每月净收入数额的,财政净收入按流通总额的净收入计算规范计算 或收入。
- 对于法人纳税人,净财政收入是根据总收入减去获得、收取和维持收入的成本计算得出的。
- 最终 PPh(PPh Final 第 4 条第 2 款
以下收入可能受最终 PPh 第 4 条第 (2) 款的约束:
- 以存款和其他储蓄利息、政府债券和债务证券利息以及合作社支付给合作社个人成员的存款利息为形式的收入;
- 彩票奖金形式的收入;
- 风险投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衍生品交易、出售股份或转让合伙企业股权的交易所得;
- 土地和/或建筑物形式的资产转让、建筑服务业务、房地产业务以及土地和/或建筑物租金的交易收入; 和
- 其他指定收入
受政府法规监管或基于政府法规。
- PPh 第 15 条
- PPh第15条关于国内航班包机
纳税人根据租船协议收到或获得的以金钱或货币价值形式的所有补偿或重置价值,用于将人员和/或货物从印度尼西亚的一个港口装载到另一个港口和/或从印度尼西亚的港口装载 到国外的港口。
国内航空公司的纳税人是注册在印度尼西亚(SPDN Badan)的航空公司的纳税人,他们根据包机协议获得收入。
包机协议的含义包括所有形式的包机,包括为人员和/或货物租赁飞机空间(“包机”)。
- PPh 关于国内航运的第 15 条
国内航运公司的纳税人必须就从印度尼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境外收到或赚取的所有收入缴纳 PPh。
因此,成为 PPh 对象的收入包括纳税人从人员和/或货物运输中收到或赚取的收入,包括从以下地方租用船只:
- 印度尼西亚的港口到印度尼西亚的其他港口,
- 印尼港口至印尼境外港口,
- 印度尼西亚以外的港口到印度尼西亚的港口,
- 印度尼西亚以外的港口到印度尼西亚以外的其他港口
- PPh 第 15 条关于海外航运和/或航班
PPh 对象是从印度尼西亚的一个港口装载到另一个港口和/或从印度尼西亚的一个港口到国外的港口的人员和/或货物运输的所有重置价值或以货币或货币价值形式的补偿。
因此,外国船公司和/或航班收到或获得的报销或补偿不包括从海外港口到印度尼西亚港口的人员和/或货物运输。
- PPh 第 15 条关于在印度尼西亚的代表处/联络处
在印度尼西亚设有贸易代表处(代表处/联络处)(以下简称 KPD)且来自与印度尼西亚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P3B)的国家的外国纳税人。
- PPh第十五条纳税人从事儿童玩具生产国际来料加工业务活动
从事国际来料加工服务(承包加工)的纳税人是指向订货方提供材料、规格、技术说明和服务费用确定的儿童玩具产品制造或组装服务的国内法人纳税人。 住所在国外,与纳税人有特殊关系。
- 增值税(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对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一款)
- 企业家在关税区内交付应税货物(BKP);
- 应税货物进口;
- 企业家在关税区内提交应税服务 (JKP);
- 在关区内使用关区外的JKP;
- 在关区内使用关区外的JKP;
- 应税企业家出口有形应税商品 (PKP);
- PKP 出口无形应税货物; 和
- PKP 出口 JKP。
特别是增值税还征收:
- 个人或者单位不在经营或者工作活动中进行的自行建设活动,其成果单独使用或者被他人使用的。
- 以资产形式交付的应税货物,根据其原始用途,不是由 PKP 买卖的,但由于收购应税货物或应税货物没有 与商业活动以及轿车、吉普车、旅行车、货车和组合车的购置和维护有直接关系,除非交易或租赁。
开展BKP提交活动的创业者既包括已确认为PKP的创业者,也包括应确认为PKP但尚未确认的创业者。
交付应税货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提交的有形商品为 BKP,
- 提交的无形商品为无形应税商品,
- 交货在海关区域进行; 和
- 提交是在商业活动或工作的背景下进行的。
从事提供应税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包括已确认为应税经营者和应确认为应税经营者但尚未确认的经营者。
应税服务交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提供的服务是应税服务,
- 交货在海关区域进行; 和
- 提交是在商业活动或工作中进行的
应税服务交付的定义包括为自身利益使用和/或免费提供的应税服务。